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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甲乙丙丁欠款纠纷案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8
浏览量:612
        梁某某诉甲乙丙丁欠款纠纷案

承办律师: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孙桂梅

委托人:梁某某

诉讼地位:原告

对方当事人:被告:甲,乙  ,丙  ,丁,第三人:戊

受理法院:坊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坊民初字第674号

基本案情:
梁某某系甲的女婿,乙,丙,丁以自己的名义给甲在银行贷款共计500000元,该款于2010年3月四日到期,甲无款还贷,便打电话给原告帮忙先还上银行款。原告便于同日将五十万款分别达到乙丙丁的账户(该账户系银行贷款账户,该款打上后银行立刻划走)。当时甲说一星期内还款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未还,期间原告与妻子戊(戊系被告甲的女儿)发生矛盾,戊回娘家居住。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被告答辩原告给乙丙丁打款500000万元的情况属实,但三被告已经于2010年7月11日,12日,13日将原告打入的款项500000元通过转账的形式还给了原告的妻子戊并提供了打款回执单。原告与甲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被告并没有顶名贷款,本案与被告甲无关。
第三人冯帅帅称,乙丙丁三被告已经将500000元打入自己的账户属实,之后第三人将该款项给了原告。
原告提供了与甲的通话录音两份以证明将500000元打入乙丙丁三被告账户,提供证明与戊感情破裂的证据。另立案前申请法院对被告乙丙丁做了调查笔录,三被告均称系给甲贷款,款项也是甲用,款也是甲还,但对该贷款还没还不知情,并称贷款证一直在甲手中。
  庭审中,代理人表述了代理意见如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梁诉甲、乙、丙、丁一案的原告的代理人,经过两次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 乙丙丁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确实系为甲所贷,也是甲所用,乙丙丁三人均系农民,打工,没有大的投资不可能贷这么大数目资金,没有用途可以说明。且在贵院给乙丙的调查笔录中,两人均承认对该款的具体操作不清楚,系甲自己办的,银行贷款卡也一直未在自己手中。
二. 用乙丙丁三人帐户打入戊帐户的钱是不真实的。
1. 既然该三人贷款系甲所贷所用,那该三笔款该由甲所还,甲与戊系父女关系,打入戊帐户而不打入原告帐户,本身存在恶意,三笔款项系从原告帐户所打入,为何不打入原告帐户,而打入戊帐户?原告与戊夫妻关系本身早已恶化,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将款打入乙丙丁帐户为甲还银行贷款,戊于2010年3月5日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去潍坊市人民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后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由此可见,让原告为其还款是事前预谋好了。
2. 在法院对乙丙的调查笔录,两人也都承认不认识原告,既然不认识原告,原告为其还款没有理由,事实是原告也不认识他们三人,更加证明了打入三人银行贷款帐户的钱系原告岳父甲让原告替其还银行贷款。据原告了解,三人均系甲很近的亲戚,对戊与原告的关系非常的清楚,所以既使乙丙丁曾经给戊帐户打入款项,也是事前串通好了损害原告利益。
3. 原告与戊夫妻分居,村里人众所周知,庭审中有三人出庭做证。三人均证明戊自今年三月份就不在家中居住。
4. 打入戊帐户的钱,不是一个小数目,其代理人说戊提出来交给原告,与常理本身不符合,既然四被告是借的原告的钱,那为何不打如原告帐户,而是打入其亲亲戚戊帐户?原告与戊虽然系夫妻,但早已名存实亡,被告既然欠原告的钱,原告也没委托戊为其收款,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委托其收款,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这么大的一笔款提出交由原告。既使四被告给戊打过款,也不能证明系归还的原告款。
5. 被告于7月11日,7月12日,7月13日给戊打款,都又于次日提取,原告怀疑系同一笔款项在重复利用,且经过原告初步了解,其三笔款项的存取可能系一人所为,从提款笔迹看也不是戊所签字。

综上所述,该案被告称已还欠款,存在种种疑点,事实被告根本没有归还原告欠款,四被告及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希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四被告归还原告欠款,维护法律的公平公证,不至于形成冤案,形成上诉案件。

             
代理人 山东诚公律师   孙桂梅



案件判决结果:判决被告甲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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