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10 20:53 浏览量:1988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1日,某县的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某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某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某琼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某琼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某琼,蔡某琼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某琼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某琼的收养关系。
【法院判决】
某县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某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某琼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某琼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某琼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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