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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中对情人的赠与,原配能要回来吗?
来源:杨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06
浏览量:318

婚外恋过程中经常发生财产的转让,在合法婚姻中的另一方必然会遭受财产损失,特别是现在房产成为国人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往往成为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重点。各地对婚外恋过程中的财产赠与处置情况各不相同,有些是从合同法撤销权的角度进行说明,有些是从婚姻法角度进行论证,再加上个案的证据情况各异,导致在这一问题上,还缺少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下面的案例可以作为一定程度上的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


闫女士与郝先生为夫妻关系,但在双方异地居住期间,郝先生与王女士发展了婚外情,且郝先生先后两次向王女士转账71万元,闫女士发现后认为郝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且郝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主张王女士将71万元予以返还。该案经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闫女士所述,最终支持了闫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女士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此类案件的审理核心在于关键事实的查明,包括郝先生与王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婚外情、大额款项的给付是否基于合同、侵权赔偿等关系等事由。

本案闫女士提交证据证明了郝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外情事实,但王女士无法说明71万元款项的给付原因。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王女士应返还上述款项。

案例解读

民法总则施行前,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这种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的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与人需返还财物。

民法总则施行后,因该类赠与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为当然无效。无效后的返还数额问题,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亦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

该类案件同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若夫或妻一方无法证明另一方与接受款项方存在婚外情,则无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主张合同无效。若接受款项方可以证明其与支付款项一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则亦无法根据合同无效制度或合同可撤销制度主张款项的返还。

法律知识链接

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属于民法中弹性较强的一般条款,其内涵和外延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并且会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所以法律没有明确其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德与社会秩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基于当时的公序良俗,且一般不以行为人是否知晓该公序良俗为要求的。一般而言违反家庭伦理道德、限制人身自由、未获得其他不道德利益等行为是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合同的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合同绝对无效及相对无效,前者指的是因为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导致合同自始至终都没有生效。相对无效指的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已经生效了,但是法律赋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如果行使了撤销权,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时需要明确要求返还款项时是基于合同无效,还是对于有效合同行使撤销权,若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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