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南充律师>顺庆区律师>蒲元钢律师 > 亲办案例

某实业公司与某采砂办等执行纠纷案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31 13:23 浏览量:127

案情简介2009年,生效判决判令县政府及采砂办返还实业公司出让款1000万余元。2010年,实业公司申请执行。2011年,该案因进入再审程序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3年,该案再审判决维持,实业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主张再审中止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系针对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定。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未判决利息,故在执行程序中并不存在利息计算及还款问题。②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迟延履行金支付依据规定表明迟延履行金性质系由执行法院对不按时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计算的惩罚性罚息,系对当事人不按时履行判决的惩罚性措施。而本案中法律裁定中止导致的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系法院职权行为所导致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非被执行人自身原因造成。被执行人此种不能按时履行不应受到惩罚。法院裁定中止应视为执行中断,中断的执行自然不应产生继续计算迟延履行的后果。且裁定中止将判决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不确定的判决必然导致执行义务履行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迟延履行金没有确定的计算依据。故对再审裁定中止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不应计算。③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7日针对本案,所作(2013)执他字第24号批复亦认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后,中止执行期间不属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故再审中止期间不能计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

实务要点: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后,中止执行期间不属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故再审中止期间不能计收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金。

在线咨询蒲元钢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098

  • 好评:138

咨询电话:13890836288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