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31 13:00 浏览量:219
案情简介:2013年,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主要责任。李某在医院做CT检查,发现已怀孕1个多月。李某出于健康考虑,选择了终止妊娠。
法院认为:①交通事故后,伤者在医院接受X光拍片或CT检查属常规之举,而前述行为会导致胎儿畸形亦系常识,故终止妊娠并非原告自行选择结果,而是拍片检查后必然结果,故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联。②终止妊娠,对李某精神伤害显而易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应予精神抚慰。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000余元外,酌定保险公司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孕妇,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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