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31 12:31 浏览量:191
案情简介:2007年,杨某就其在街道上所建商住楼售予曹某签订买卖协议。2009年,杨某以该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为由,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协议,目的系转让房屋所有权,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该法并未规定此类合同无效。依该法第40条、第61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法定手续,法律允许其转让而非一律禁止,故诉争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②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应为有效,判决驳回杨某诉请。
实务要点: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私有房屋买卖,虽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相关政府批准,但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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