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将自建房工程的钉模板业务承揽给黄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黄某作为承揽人,本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成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模板交付使用,但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房屋的梁发生变形,给罗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由于梁发生变形,如只对梁进行修复将影响到楼板和墙体连接,不能保证房屋的整体安全性及耐久性,且在拆除梁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对承重墙体造成松动、塌落等影响,因此建议拆除地圈梁以上部位重建,地圈梁以上部位重建的费用为90441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罗某房屋重建费、鉴定费等合计105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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