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案例】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武平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本案中,谭某与王某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谭某主张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得到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谭某与王某在借款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补偿款,总计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琼0 1 05民初XXX号
原告: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鸣,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X
第三人:胡XX
原告谭XX诉被告王XX、第三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 0X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 0 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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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XX偿还借款本金元以及利息(20XX年XX月XX日至2 0XX年X月XX日的利息为XXX万元;2 0XX年X月X日之后的利息以XXXXX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 0XX年X月XX日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XX支付律师服务费XX万元。
三、驳回原告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XXXX元,由原告谭XX承担XXXX元,被告王XX承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