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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_借贷合同纠纷中对于违约金及赔偿怎么主张?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量:483
  在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是一大类,有劳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其中关于借贷合同纠纷中关于违约金以及赔偿法律是怎么约定的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基本案情】

一、2013年9月27日,某基金、某银行武汉分行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某基金委托某银行武汉分行向某房地产公司贷款6.3亿元,借款用途为某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借款分两期发放,约定了发放时间和条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6%,借款人未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二、某银行武汉分行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五份《抵押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以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某东村的K1、K2、K3、K4、K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向某银行武汉分行提供抵押担保。

三、在办理了K1、K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2013年12月12日,某基金通过某银行武汉分行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了第一期委托贷款4亿元。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办理K2、K3、K4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某银行武汉分行亦未发放第二期2.3亿元借款。

四、某基金向湖北高院起诉,主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委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K2、K3、K4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大部分被出售,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请求终止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4亿元本金,并按年息16%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对某基金主张的委托贷款本金20%支付1.26亿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某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确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计算过高,某基金上诉主张某房地产公司还应按约承担1.26亿元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因某房地产公司违约,对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的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该判决综合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息等因素酌定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并不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某房地产公司并无不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某房地产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年利率标准应按16%计算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某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某基金因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高;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的,承担违约金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低,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设置公平合理的违约金。法院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时,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后作出的。因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的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定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原审判决综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息等因素酌定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并不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某房地产公司并无不公,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年利率标准应按16%计算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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