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日,**会社(下称“甲公司”)委托**公司(下称“乙公司”)通过“***”轮运载8250吨钢材从韩国仁川港运往尼日利亚各斯阿帕帕港。2010年12月9日,“安广江”轮抵达阿帕帕港并于2010年12月17日卸货完毕。事后,甲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乙公司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后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标的额约人民币1000万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吴淼泳律师作为乙公司及其责任保险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建设性、创造性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充分利用其国际化、专业化优势,开拓创新诉讼思路和策略,组织/搜集有力证据,抓住甲公司的“致命伤”,加上庭审表现出专业风范,最终二审法院同样作出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取得了惊人的效果,在行业中引起巨大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