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玲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纠纷代理词
来源:张红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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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王A提交的证据《户口登记簿》、王C人事档案、抚养权案件判决书等已经证明原告王A是本案被继承人王C的儿子,王B在庭审中也承认坐在原告席上的王A就是其哥哥,王C认为王B年龄改动做原告不适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案件描述

继承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开庭,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王A的身份

王A提交的证据《户口登记簿》、王C人事档案、抚养权案件判决书等已经证明原告王A是本案被继承人王C的儿子,王B在庭审中也承认坐在原告席上的王A就是其哥哥,王C认为王B年龄改动做原告不适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虽然原告王A身份证上显示出生日期是1957年10月12日,但其真实出生日期为1955年10月29日。根据王A提供的证据《户口登记簿》,王C之子王D,出生日期为1955年10月29日,王A《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曾用名为王D,王A父亲王C将王A多年来书信整理装订成两大册,并在封面标注,以及王C人事档案,均能证明王A与王C之间的父子关系以及王C知道王A改名的事实。2010年10月15日与被告王B一起接管父亲存折存单、2011年9月26日与王B一起到父亲单位南京XX工业有限公司领取父亲丧葬费的均为王A本人。至于王A身份证与实际年龄不符的原因,王A在庭审中已经解释,是王A在下乡插队时,因为当时考大学有年龄限制,才将年龄改小,改为现在身份证上的1957年10月12日。因为时间长、资料管理混乱、机构撤并等原因,王A现在也无法提供当年改动年龄的证明,但这一瑕疵并不影响对王A身份的认定以及对王A继承权的认定。而且《户口登记簿显示》,王C之女王E,出生日期1957年9月7日,而王B现在的名字是王B,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57年8月25日,可见王B的年龄、姓名也经过了改动。如果王B以年龄改动来否认王A身份的话,无异于同时也否定了自己的身份,是毫无意义的。

二、2010年10月15日交接之后父亲的存单存折等一直由王B保管,王B称2010年10月27日将存单存折交还给父亲,2011年6月4日才重新接管不是事实。

父亲的存单存折在2010年10月15日交接前是由王A叔父王F保管的,可见当时父亲已经认为自己的状况不适宜保管这些大额财产,才交给叔父代为保管的。王F将存单存折等交给原被告兄妹俩,也是要让二人长期保管,2010年10月27日父亲在鼓楼医院住院,显然更不具备保管大额存单存折的条件,王B称将存单存折交回父亲系其一面之词,不足为信。父亲存折上所有取款都是王B操作的,日常花销也由其操办,父亲并不经手。王B说直到2011年6月4日父亲生病住院才重新管钱,但是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5月16日父亲也一直住院,不可能保管这些大额存单存折,这段时间是谁在管呢?实际上,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6月4日期间王B一直管钱记账,王A曾经看过王B记账的账本。王B庭后提交的《2010.10.14-2011.6.4日用支出》明确列出“2010.10.17王A要打的费100元,2011.4.19给王A路费500”,小到“毛袜2双单袜2双”都记得清清楚楚,王B说自己没有管钱记账显然是谎言。

三、父亲王C所有现金、存款扣除消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作为遗产继承,王B称父亲将44.4万存款赠与自己的说法不是事实。

1、因为王B占用父亲南湖房产的原因,父亲和王B的关系一直非常不好,王A提交的父亲给王A的短息和王A写给父亲的书信中也有所反应。从王A与王B的往来短信看出,王B多次催促王A接手照顾父亲,看见父亲情绪不佳、整天几乎不说话,王B也不愿意开导劝说父亲。2011年6月4日父亲最后一次住进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医生和专家共同会诊给出的结论,是重度营养不良导致机体免疫力低下,引起肺部感染和其他并发症,可见王B的照顾并不尽如人意,父亲何至于感动得以四十多万巨款相赠?王B又说是父亲给钱是为了给王B的儿子买房用,两种说法相互矛盾。

2、王B提供的三位证人之间表述相互矛盾,与王B的表述也不相符,且证言性质均为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证明王A父亲将存款赠与王B。

首先,关于赠与目的表述相互矛盾。

证人黄X在《调查笔录》中称“他(王C)还讲了,他要把他的存款全部给王B,给外孙买房。”而出庭作证时却说王C对她说“谁给他养老就把钱给谁,谁照顾他就把钱给谁”,显然是相互矛盾的。

其次,关于赠与时间的表述相互矛盾。

黄X说王C在2010年11月份下旬将存款全部给了王B,而王B自己在《关于存单、存折取款赠与情况的说明》中称存单“都是到期一张给一张”,最后一张是“2011年2月9日4万元”。证人张X称自己是在2011年4、5月份王C住省中二院时前去探望的,在《调查笔录》中调查人问“王C有没有说将存款都给她(王B)?”张**的回答是“他没有和我直接这样讲,但他有这个意思。我后来听王B讲,她爸将存款都给她了。”也就是说,在2011年4、5月份张X去探望时,王C还没有将存款赠给王B。而证人韩X在《调查笔录》中称“但我在2010年秋天,确实听过王B讲过,她父亲把存款都给了她”。在出庭作证时,韩X进一步明确,王B告诉她,在2010年10月份王C住院时说把存款都王B。三个证人的证词互相矛盾,与王B所说也不相符。

第三、关于王B是否去江宁探望父亲的表述相互矛盾。

黄X和韩X出庭作证时都表示在王C住江宁期间,王B曾多次去探望,韩X甚至说曾亲眼看见王B带着孩子,做103路公交车,转车去江宁,但王B在庭审开始时明确说她从未去过父亲江宁的房子,对房子装潢不清楚。连父亲的住所都没去过,何谈照顾?

显然作为王B的同事、好朋友,三位证人只是一味替王B说好话,又相互矛盾,而王A父亲已经去世,无法对质,因此证人证言根本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应采纳。

四、关于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6月4日期间父亲的日用支出。

关于王B庭后提交的《2010.10.14-2011.6.4日用支出》,王A认可1-4项和有2项清单的医院自费部分,合计1818.54元。庭审时王A在王B没有提交任何票据的情况下已经估算认可了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父亲的日常支出应当归入其中,不应重复计算,具体意见见王A的《我的意见》。

五、王A虽远在唐山,一直力所能及地对父亲关心照顾。

王A从事铁路基本建设行业,修桥、铺路、打山洞,常年在野外施工,二、三年换个地方,流动性很大,在这种恶劣的工作、生活条件下,王A没有忘记关心父亲的生活状况,经常给父亲写信、打电话,并利用假期前来探望。特别是当王A在河北唐山生活稳定后,曾多次请父亲去和王A一起生活,以享晚年,可父亲都以医保、工资都在南京,到唐山不熟悉、生活不方便为由婉拒了。从2010年10月王A将父亲送到医院,到父亲去世前的这9个月中,只要得知父亲生病住院的消息,王A都请假赶来探视照顾,尤其是父亲最后一次住院期间,王A更是照顾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相较于被告王B虽然住在南京,有照顾父亲的便利条件,却与父亲关系较差,没有起到照顾父亲的作用,而王A一直力所能及地对父亲关心照顾,应当多分遗产。

六、最后一点,因为单位分给王A父亲的南湖房产实际一直由王B使用,房改时又占用父亲工龄名额仅花2万多元购买产权,如今该房价值已逾百万。所以王A父亲才会把江宁房子单独给王A,王A父亲的安排对两个子女是公平合理的。鉴于房产未实际过户,现王A同意房产及存款剩余均应作为遗产分割,王A应当多分,并最终取得房屋产权,这也是对王A父亲意愿的尊重。

更重要的是,存款被王B实际掌握,并存在转移可能,由王A取得房产更加方便判决执行。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张律师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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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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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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