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玲律师亲办案例
协议离婚之口头约定,一方反悔怎么办
来源:张红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3
浏览量:782
摘要:王某和周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2004年领取了结婚证书。

案件描述

王某和周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2004年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女一子。因为周某做销售工作,收入丰厚但是经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后来周某和公司的同事产生了婚外情,并在王某生下儿子不久就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开始并不同意离婚,周某的父母也不支持儿子离婚的想法,但是经过长期的沟通,王某眼见挽回婚姻无望,只好无奈放手,同意协议离婚,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约定两个孩子都由王某抚养,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在一套共同房产的处理问题上遇到了麻烦,原来2006年周某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周某和母亲陈某名下。周某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当分得一半,即25%的房产份额,王某表示自己不要,但是要给女儿小月,要求在房产上加上小月的名字。周某同意了,但是周某的母亲不同意,周某的母亲是产权人之一,她不同意孩子的名字是不能加到房产证上的,周某急于离婚,就向王某表示,房产加女儿名字这一条不写入书面离婚协议,但是他会在离婚后尽快说服母亲同意加名。看到各种压力下的周某几近崩溃,王某有些于心不忍,再说周某毕竟是孩子的父亲,既然他答应了,这点信任还是要有的吧,抱着这样的想法,王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于2012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之后,周某重组家庭,又生了孩子,时间一晃快两年了,他一直未再提及房产加女儿名字的事,这让王某渐渐不安起来,王某发电邮主动询问,希望周某尽快办理房产加名,或者直接支付该房产份额对应的价款20万元,存入女儿的账户。但是周某回复说母亲仍然不同意加名,他现在也给不出这么多钱,房子以后会留给女儿的。这种说法让王某不能接受,她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产权状况,结果更让她的心情跌入谷底,原来周某在离婚几个月后,就和母亲来到房管局,双方签署了一份母亲占房屋份额99%,周某占1%的约定,然后周某又把自己的1%赠与母亲,这样房屋产权全部落在了周某母亲的名下。说好给女儿的份额呢,就这样莫名其妙没有了吗?王某不甘心,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令王某没想到的是,她的维权之路却一波三折。第一次起诉,王某自己做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周某和母亲的份额约定和赠与合同无效,后因故撤诉,第二次起诉,王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代理女儿起诉周某,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却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不知道应该怎么办的她通过网络找到了张红玲律师,希望张律师能帮助她处理案件。

律师分析

张红玲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认为,

第一,虽然在第一次诉讼中开庭时王某和周某都认可,在离婚时有过关于王某的房产份额给女儿的口头约定,但是双方对口头约定的内容表述又有所差异,如果以王某女儿的名义起诉,法院不可能依据一个不确定的口头约定支持其诉讼请求,还是应该以王某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第二,可以明确的是,王某和周某离婚时对房产确实有口头约定,王某不是无条件放弃房产份额,而是将房产份额赠与女儿。在房产份额登记在女儿名下之前,仍属于王某所有,周某离婚后将房产份额转给自己母亲的行为,违反了与王某的口头约定,属于无权处分,周某的母亲没有支付房产对价,而且明显知道该房产没有在书面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约定,不适用善意取得,而是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据此,张律师明确了办案思路,第一步,先确认周某和母亲的份额约定和赠与合同无效,房产产权恢复原状后,第二步再要求分割该共同房产,王某取得25%的房屋产权后,才能完成对女儿的赠与。

法院观点

一,关于王某的诉权,王某与周某的口头约定属于附条件合同,在即以该房产过户给女儿为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周某违反口头协议,将房产份额过户给其母亲,致使王某放弃房产份额的条件不能成就,放弃行为未生效,所以王某享有诉权。

二,关于周某与其母亲陈某所做房产份额约定和过户行为的效力,陈某与周某系母子关系,其应当知道周某名下房产份额要过户给女儿的口头约定,周某和陈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案件结果

王某胜诉,并最终为女儿争取到应得的房屋份额价款补偿。

律师提醒

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所有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做出清晰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切忌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不但发生纠纷时维权艰难,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能难以保障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由张红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红玲律师咨询。
张红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57好评数9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4A幢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红玲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6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4A幢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