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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合同解除需正当
来源:曲林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量:361

劳动者拒绝合理的调岗

安排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理由应正当

● 简要案情

黄某于2006年5月28日入职某船舶公司,双方自2016年5月2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写明某船舶公司已向黄某公示《员工手册》。2016年3月25日,某船舶公司口头通知黄某于3月28日起调整其工作岗位;同年4月11日,某船舶公司邮寄《员工调岗通知书》和《通报批评》给黄某,《员工调岗通知书》主要内容:“公司研究决定,从2016年3月28日起调黄某从生产部船体课下料组风割工岗位到生产部船体课小组立组风割工岗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至新岗位报道,如超期未报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达3日以上或1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自2016年3月28日起,虽然黄某一直在工作时间到公司打卡,但没有到新工作岗位报到。2016年7月6日某船舶公司以黄某多次旷工为由,于同年7月7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在公告栏张贴《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并通知黄某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黄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某船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二审判决某船舶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751.44元。

● 争议焦点

1、公司对黄某内部调岗行为是否合法?

2、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

●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依法独立经营,享有用工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劳动者的能力、经验、技能等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地点。某船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黄某的工作岗位,调整前后的工作内容都是风割工,工作地点都在公司同一厂区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某船舶公司的调岗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黄某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黄某经培训知晓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该《员工手册》可作为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依据。双方对2016年3月28日之后黄某在工作日期间正常打卡上下班进入公司厂区,没有到新岗位报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性质产生分歧。《员工手册》规定,考勤以打卡为依据,因故未打卡的按旷工处理。黄某打卡但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公司两次《通报批评》均定性为“脱岗”,并非缺勤或者旷工;而黄某擅自离开厂区的两个半天,虽然认定为旷工,但没有达到《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者1个月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条件。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某船舶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从本案可以看到,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调岗需合法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员工拒绝合理的调岗安排,不到新岗位报到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理由必须正当且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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