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8日,陈某(国企员工)与前夫洪某(个体经商)经协商并登记离婚。陈某与前夫洪某协议离婚后,未向男方索要任何补偿费,也未分得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说是“净身出户”。
2016年7月15日陈某收到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寄来的民事起诉书及相关的诉讼材料,莫名的变成了一名被告。起诉书中原告林某要求被告陈某、洪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
陈某事后得知林某与洪某是初中同学,借条又是洪某一人向林某出具,所借债款均是由洪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016年4月6日向林某借款20万(截止到起诉前洪某已偿还8万本息)、8万;因洪某未及时向林某清偿,林某将陈某、洪某二人诉至法院;陈某由于刚经历婚变加之这飞来的横祸,最终没能承受得住,而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尽管陈某在一审庭审中依据事实极力辩解,但最终因法律知识的不足,2016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与洪某共同偿还林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随后,陈某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介入】
陈某在接到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在开庭前的1天(2018年2月6日)找到本律师并办理委托手续,查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后,本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夫一方在外举债,妻一方毫不知情”,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法院通常都会判决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但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给本案带来转机,通过仔细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存在错误的认定,本律师连夜为当事人准备开庭材料及证据,并最终获得了胜诉,陈某免于承担案涉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在借贷数额上不存在争议之处,最主要的焦点在于该债务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律师观点】
本案中债务应由洪某一人承担,陈某无需承担:第二笔借款8万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依法应认定为洪某的个人债务,一审认定错误。第一笔借款本金12万虽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法也应认定为洪某的个人债务,一审认定错误。
1、从林某提交的借条来看并没有陈某的签字,这足以证明陈某与林某没有达成借贷的合意,陈某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更没有事后追认;从陈某提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陈某、洪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且洪某也当庭确认家里的支出大多都是陈某在承担;该组证据亦可证实陈某未参与洪某的公司经营。
2、林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洪某、陈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通过法庭调查,林某亦承认洪某在向其借款时已表明借款用途系用于公司经营及赌博;同时,陈某也提交了相关的微信证据,足以证明洪某存在赌博的恶习,这也是二人离婚的根本原因所在,洪某对陈某的陈述也当庭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与洪某需共同偿还林某20万及利息,属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改判陈某无需承担案涉借款。
【法院判决】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6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实施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个标准,一是夫妻共同确认,二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仅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条解释的出台让很多故事的结局发生逆转,它还可能让人们在做出结婚决定的时候更放心一些。
中国人的婚姻观在这些年来经历了太多冲击,到今天呈现的是一个众声喧哗的多元化,但无论你认同哪种观点,都一定要记住,学会保护自己是你一生的必备。当然,如果已经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本案一般,通过律师的代理免去了无因无故的债务。
作者:杨为钟律师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