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辩护意见
来源: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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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王小旦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王小旦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事实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小旦涉嫌构成盗窃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
其次,关于本案量刑部分,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人王小旦的刑期。
1、关于量刑起点,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数额巨大”起点为10000元,犯罪金额为22820.80元,本案取中间值以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较为合适。
2、关于刑法量,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被告人王小旦盗窃所得金额为22820.80元,超过数额巨大起点12820.80元,每增加一千元,增加的刑期取中间值为一个半月。增加的刑期总计为十八个月(1.5个月*12千元)。
这样,被告人王小旦的基准刑为六十个月(42+18个月)有期徒刑。

3、关于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来看,被告人王小旦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抓获经过为证),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也予以确认。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根据调节比例(60个月减少40%)计算,被告人王小旦的拟宣告刑应为36个月有期徒刑(即3年)。
被告人王小旦系初犯,之前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小旦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以种田为生,是家里的主要生活支柱。上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下有十多岁的女儿需要扶养。王小旦被捕后,家里剩下未成年的女儿和体弱多病的奶奶相依为命,生活非常困难。希望法庭对此情节酌情考虑,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以人为本的精神,对王小旦依法判处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华文
                                                                2011年 9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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