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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丈夫无需担责
来源:曲林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量:92

妻子在外借钱,并找人冒充丈夫签字,所负债务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丈夫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结这院首起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判决妻子偿还欠款,丈夫无需担责。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4月,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让杨某帮其借款,杨某遂介绍王某向案外人洪某借款。同年4月4日,王某找他人冒名自己的丈夫代某向洪某借款,并书写了两份借条,其中一张借条的借款人为王某,借款金额为1.5万元,另一张借条的借款人为代某,借款金额为4万元,月息均为3分。其中,以代某名义书写的借条,由杨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并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王某实际收到的借款为4万元。

2017年10月,由于借款人催要,杨某担心王某不能及时偿还产生高额利息,遂向洪某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并于事后告知了王某,王某表示愿意偿还该笔由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供担保帮助同事王某向他人借款的事实成立,杨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王某事后也予以认可,但原告明知王某找他人冒名其丈夫向他人借款,仍然为其提供担保,自身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表明王某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原告杨某代其偿还的借款4万元,对于原告要求王某丈夫代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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