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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与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19-01-11  浏览量:675

卫某某于2005年向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两套,但该公司一直未能向购房人卫某某交房。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都作出了不利于卫某某的判决。后本律师继续代理,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卫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律师点评: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最终的胜诉充分说明,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要一旦出现不利判决就心灰意冷,同时也说明,律师的坚持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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