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刘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量:213

一、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某区桥梓镇×村×号北房五间、西房两间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王某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赠房契约无效,以及张某及于某就北京市某区桥梓镇×村×号的交易无效。事实与理由:王某与王某1系兄弟关系。1993年,王某以7800元的价格从某区桥梓镇×村张某手中购买×号房宅及院落。2001年7月18日,王某1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某位于北京市某区桥梓镇×村×号北房五间、西房二间以赠与形式交付给张某,王某1与张某签订了赠与契约,实际上双方系买卖行为,张某支付王某122 300元。2003年7月15日,张某将此房售卖给于某和于某,双方签订卖房契约。2018年5月,于某想翻建144号院房屋遂找王某签字,王某才知悉上述赠与及买卖经过。王某认为位于北京市某区桥梓镇×村×号北房五间、西房二间系其单独自行购买的房产,王某1无权将此房赠与他人。张某系本村村民明知此房系王某所有,仍签订赠与协议,赠与无效。于某非某区桥梓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张某交易购买×号院落及房产,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现居无定所、身体残疾、生活困难,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

二、 被告辩称

王某1辩称,王某早就要往回要房,我说算了,就一直没处理。当时我家里需要钱,是没通过王某就把某区桥梓镇×村×号房子卖给张某了,具体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大概2万多元,这个钱我花了。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
张某辩称,我买房的时候因为家里孩子多、缺房,当时签订赠与协议是在村委会,王某1的妻子将红本给了我,红本是王某1的名字。后来村里进行改造,我对某区桥梓镇×村×号进行了维修,我又建设了一间房。后来我将房子卖给了于某,作价35 000元,并将红本给了于某。某区桥梓镇×村×号现在是于某占有使用。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系该村农业户口,我认为我与王某1及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于某、于某辩称,1.王某与于某、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起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是合同的权利主体。2.王某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从程序上说,王某的诉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其起诉。3.王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应该是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所以王某的请求不符合本案的案由,赠与的主体应该是王某1和张某,确认房屋买卖无效的主体应该是张某、于某、于某,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法律关系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三、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张某系北京市某区桥梓镇×村农民。
2001年7月18日,王某1(赠房人)与张某(受赠人)签订《赠房契约》,其上载明:王某1名下北房五间、西房两间,自愿全部转让给本村村民张某无偿使用,双方同意,永不反悔,立字为凭,一式两份,王、张各执一份。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赠房人处王某1签字、受赠人处张某签字、证明人处赵某签字。
2003年7月15日,张某(卖房主)与于某(买房主)签订《卖房契约》,其上载明:原房主王某1,现房主张某名下北房五间、西房两间,自愿将全部房屋及土地永久使用产权全部卖给河南省遂平县槐树乡×村民于某、于某俩人,四至:东至陈某、西至曹某、南至街、北至赵某,双方同意永不反悔,立字为凭,一式叁份,张某、于某、于某各一份。房屋及土地全部产权金额作价叁万伍仟元整。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卖房主处张某签字按手印、买房主处于某签字按手印、经手人处空白、证明人处刘某等二人签字。
上述房屋现由于某占有使用。
诉讼过程中,王某1与张某均表示张某向王某1支付了房屋价款;王某、王某1、张某均认可《赠房契约》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王某在审理中自述:我买房之后在此房居住了9年,2001年王某1将争议的房子卖了我才走的。王某1自述:王某早就要往回要房,有几年了,我说算了,就一直没处理。
我院依王某申请前往北京市某区桥梓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争议房屋的登记情况,经核实该村委会无王某、王某1的宅基地登记卡、台账,只有宅基地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显示该村×号,使用人为于某,原房主为张某。

四、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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