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隔夜醉驾”该如何依法处理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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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因家里办喜事,汪某在前一天晚上陪客人时喝了1斤多白酒。次日早晨6时,汪某认为休息了一晚,身体内的酒精已基本上挥发,于是驾车到县城购置办喜事需要的菜和烟酒,当行驶至城郊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抽血检测,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8.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意见分歧

隔夜醉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在办理此案中,办案民警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主观上没有醉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可不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上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直接故意,认为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的可能性很小,客观上没有造成大的危害结果,违法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鲁绪昌律师评析

根据此案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汪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只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醉酒状态,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只要达到上述两个条件,便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醉驾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公共危险性,一旦实施就有造成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因此,法律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类行为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恶劣的附加条件,不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情节恶劣的附加条件。本案中,汪某隔夜醉驾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隔夜醉驾主观上为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的范畴。有人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对醉酒无认识,主观上缺乏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社会公众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形成广泛的共识,虽然隔夜醉驾的行为系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的范畴,但如果隔夜醉驾行为不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加以处罚,那么一旦被查获,行为人则会倾向于假借隔夜来规避刑罚,不利于交警执法,也有违立法本意。

第三,汪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146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应当负刑事责任;(二)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本案中,汪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汪某的饮酒行为发生在前一天晚上,其以为酒劲儿已过,主观上错误地认为不是醉酒驾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没有直接的故意,其主观恶性比那些醉酒后短时间内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同时,刑法第13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决定不宜将醉驾的所有情形一律入罪。因为隔夜醉驾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其驾车的实际危险性相应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鲁绪昌律师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实践中,可以采取罚款、拘留、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对隔夜醉驾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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