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任一果 更新时间 : 2019-01-09 浏览量:470
被告不支付建设工程款项引发的诉讼
2016年,原告与两被告口头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的承包内容为被告一的办公楼楼面地面平整工程,宿舍楼楼顶工程,楼下地面工程以及三、四、五楼的瓷片装修工程,并约定工程计量方式以实际计算结果并经原、被告签字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016年9月1日,原告带领工友进场施工,至2016年12月25日施工结束,原告带领工友将工程按质按量完成,在获得两被告的认可并竣工验收后于2016年年底,原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17万元款项,被告承诺余下款项会尽快支付给原告。但近两年过去,尽管原告屡次催促,步步退让,数次协商,两被告仍迟迟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实在无奈,委托本律师将两被告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并积极促成了调解,原告拿到工程款,案子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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