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没开车也涉嫌醉驾吗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7
浏览量:400
日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5名提供机动车给他人醉酒驾驶的车主,被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8年3月22日晚,陈某和刘某在济宁市高新区凯赛大桥附近一家饭店吃饭时饮酒。饭后,刘某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陈某驾驶,自己一同乘坐该车。当晚21时12分,陈某酒后驾驶该车行驶至建设路与洸河路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陈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陈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后,专门指派速裁办案小组员额检察官办理,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证明力、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机动车所有者刘某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也涉嫌危险驾驶罪,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此种情形的危险驾驶犯罪可能并非个案,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该院对今年以来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逐案分析。9月27日,该院根据排查情况,与侦查机关一并研讨补充起诉事宜,公安机关对首批证据链完善的刘某等5人立案侦查,并补充移送起诉。
【鲁绪昌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内容由鲁绪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鲁绪昌律师咨询。
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90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