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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某名酒注册商标案

作者:周智文  更新时间 : 2019-01-06  浏览量:94

假冒某名酒注册商标案


案例要旨

李某运输假冒某名酒及假冒“某某”商标的酒瓶盖时被当场查获。刑拘后,李某的家属委托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周律师提出该案李某并非生产者,也非销售者,其只是运输者,而且积极退赃缴获罚金,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轻判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10个月。判决作出当月,李某就刑满释放。

李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

基本案情

2017年919日晚上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升镇江中高速东升入口收费处将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查获,当场缴获假冒某名酒252瓶及假冒“某某”商标的酒瓶盖409个,查获的252瓶某名酒瓶身及包装盒上标有“某某”“某名酒”。公安机关另在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中扣押现金10384元。经中山市东升镇物价检査所鉴定,查获的被控侵权产品价值105840元。

辩护思路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李某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李某并非涉案假洋酒的生产者,也非销售者,其仅仅参与了协助运输环节,其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2、涉案侵犯商标权的洋酒已被全部查获,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商标权人及社会造成实际损害。

3、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至今日开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其次,被告人通过这次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4、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将自己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被告人到案后,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多次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缴纳罚金,愿意尽最大可能将自己给社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前一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而受过刑事处罚,此次也是因为法律意识单薄,是初犯、偶犯。

6、被告人自2017920日被刑事羁押,至今已有9月有余,在这期间,被告人通过学习法律,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得到了很好的教育,真诚的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可见刑法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已经没有任何的社会危险性。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六万。

以上内容由周智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智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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