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利用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为自己转账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5
浏览量:620

2018年9月10日晚,下班后回到家的丁女士坐在沙发上休息,想到今天刚发了工资,于是打开支付宝想给在外地上学的弟弟转点零花钱,正在她准备转账时,发现支付宝提醒其银行卡内余额不足。“今天刚发的工资,怎么可能余额不足呢?”丁女士心中充满疑惑。

于是,丁女士通过手机银行查看,当天晚上5时25分银行卡内的6500元被充值到一个支付宝账号里,丁女士通过询问支付宝客服了解,这个支付宝是用丁女士上班使用的公用手机进行注册的,相关的人员信息是丁女士的个人信息,并且该支付宝已被注销,注销前这个支付宝的转记录显示,6500块钱转到了其同事杨某的银行卡内。

随后,丁女士打电话向杨某询问情况,而杨某表示自己毫不知情,还表示愿意将钱如数还给丁女士。因为都是熟悉的同事,丁女士并没有对杨某产生怀疑,而是担心杨某的支付宝也有可能被他人盗用,为了安全起见,她选择了报警。

真相原来是这样

经过调查后,事情的真相让丁女士有些错愕。原来,杨某在上班期间,趁丁女士不在办公室的情况下,使用丁女士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户,绑定丁女士名下的银行卡,并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该支付宝账户,通过该账户将丁女士银行卡内的6500元转至他自己的银行卡内。为了不被发现,杨某又将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注销,并删除了相关交易记录。事情水落石出,审讯室里的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十分后悔。

2018年10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鲁绪昌:

案中的被告人杨某见财起意,对同事的工资动了歪念。抱着侥幸心理,在很短的时间内掩盖自己犯罪行为,万一事发自己也能免遭怀疑。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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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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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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