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为钟律师亲办案例
找工作需谨慎,以免自己身陷囵囫
来源:杨为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量:279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庄某因与婆婆吵架而离家出走,一个人在外没有钱又没有地方去,这时,年初一起工作的小玉给庄某说王某处有接打电话的活,一个月2000元的底薪还有抽成。2015年12月15日,未经熟虑的庄某就到王某处上班了。哪想,庄某未上班几日就飞来橫祸!2015年12月19日,庄某因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不明不白地卷进了一起诈骗罪案件中。

原来,王某系受“小陈”的雇佣,冒用“李某”的身份租用本市湖里区明发豪庭一处房屋,使用“小陈”提供台湾的资料,实施虚假信息诈骗。王某雇佣庄某、庄某乙等人冒充网络卖家的客服人员,以工作失误多下订单,需取消订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客服电话。后王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的电话,以帮助取消订单为由,将被害人骗至ATM机操作,骗取被害人的转账款。王某还让被害人购买游戏点卡,并获取游戏点卡的账号及密码。

2016年1月22日,庄某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庄某提起公诉。

【律师介入】

案发后,庄某及时找到本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查阅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通过查阅整个卷宗材料辩护人对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已基本掌握;庭审前辩护人通过与法院的积极沟通,在庭审的当天将涉案的犯罪金额退给法院;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焦点】

本案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在定罪上不存在争议之处,最主要的焦点在于量刑及能否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辩护人认为,除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列明庄某具有从犯及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外,还应考虑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庄某的主观恶意不大,庄某因与家人发生冲突离家出走,一人在外为维持生计找工作,未谨慎了解工作性质,才触犯了法律红线2、庄某犯罪情节轻微,获利较少,持续时间较短;3、庄某未参与分赃且能够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退赔赃款;4、庄某系初犯、偶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庄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酌定情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庄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律师点评】

古语有云:一失足成千古恨。虽说本案案情轻微,但也将影响到当事人的一生,所以,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谨慎,找工作也要经过谨慎的考虑,不要因为遇着烦恼事了就随便找一份工作,结果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后悔莫及。当然,如果已经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辩护,如本案一般,通过律师的辩护免去了监禁之苦,在围墙外改过自新。


作者:杨为钟律师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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