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01 15:45 浏览量:1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原、被告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约定该20000元为“定金”,所以该20000元应属于预付款。若交易不成立,珠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返还。
所以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不是定金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昌杰律师经过与珠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协商、并为其提供各地法院的真实判例,最终珠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我方当事人购房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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