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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被告潍坊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沟通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01 15:30 浏览量:211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247号
原告:蓝XX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XX号。
法定代表人:雷X(LXX),总经理。
被告:山东XXX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临朐XXX号。
法定代表人:尹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XX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XX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XX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XX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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