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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起诉的有利证据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量:287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4日,被告李某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马某,借条载明:借到马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于2016年2月7日前还清,借款利息2%月,利随本清,如逾期未还清,愿加付违约金10%日。借款人、担保人共同承担逾期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1699)转账25000元,至被告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银行卡(尾号3669)。同时,被告李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已经收到25000元款项。2016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2月17日前还清,借款利息2%月,同日被告出具确认书确认已经收到20000元款项。原告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借款2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6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交,故被告李某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4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李某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应当认定。45000借款,被告已偿还20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显属无理,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支持。

总结,一般合法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记录、收据且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及时起诉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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