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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权,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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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权,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2004年4月,A公司称:A公司与债务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由法院确认A公司对B公司享有3761756.13元债权。C公司是B公司产品的长期用户,对该公司负有到期的货款债务。但B公司至今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C公司主张债权,也不能向A公司清偿债务,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损害了A公司的债权,故要求C公司在其所欠B公司货款范围内清偿B公司对A公司所负到期债务本金3261756.13元及迟延履行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02年1月15日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该院认为,B公司在A公司已就代位权诉讼起诉C公司后,将其在C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以下简称佳木斯工行),有串通逃避对A公司债务的恶意,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其转让行为无效。依照《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C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A公司欠款本金3261756.13元;C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给付A公司欠款利息,从2002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给付时止。

律师说法:代位权诉讼是否合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对C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是否合法。B公司对C公司享有459万元欠款,但B公司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C公司主张,从而也不能向A公司清偿债务,对A公司造成了损害。B公司与C公司具有长期供货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随时履行,因此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因此,A公司起诉C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成立。C公司应在其对B公司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偿还A公司欠款3261756.13元,及从2002年11月25日至欠款给付期间的双倍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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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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