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与交强险可以一并处理
来源:梁伟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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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车辆损失为73341元,原告起诉被告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共计73341元,案号(2010)X法民一初字第4911号。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现行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做法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过错方承担。但部分法院审理时连同商业险一并处理,被保险方在赔偿方面基本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此类案件应有目的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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