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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 离婚时是否按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量:876
导读: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并针对该房产的所有关系共同签署《婚内协议书》,约定该房产为女方所有。然离婚诉讼中,男方认为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女方所有系其赠与,非将房产所有权转让女方,且赠与属可撤销行为,女方不能以此约定分割该房产。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婚内协议对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

师某与陈某于2009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4日生育一女陈某1。双方通过网络相识,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价值观差异逐渐暴露,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感情逐渐恶化。陈某对师某实施家庭暴力,并于2012年10月30日将师某赶出家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师某曾于2012年11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师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师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应按其婚内对财产的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师某主张离婚,陈某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负担方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号房屋由师某与陈某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于2012年10月21日签署《婚内协议书》约定x号房屋为师某所有,陈某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予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此非一方财产的单纯赠与行为,应属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师某要求确认x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购房时,陈某用个人财产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分居后由陈某偿还贷款,且陈某与家人一同居住在x号房屋内。离婚后,陈某无住所居住,生活困难。师某应自获取的x号房屋中给予陈某适当帮助。法院考虑陈某对x号房屋贡献情况及实际生活需要,酌情判处师某给付陈某住房帮助费。x号房屋内家具家电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律师说法: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时是否应按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双方当事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并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即共同签署《婚内协议》,将该房产约定为女方所有,但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签署的《婚内协议》系女方获得房产所有权。然而,在订立约定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且男方在填写《婚内协议》内容时应知签署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仍然约定的行为系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故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部分处分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师某与陈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于2012年10月21日签署《婚内协议书》约定x号房屋为师某所有,陈某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予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此非一方财产的单纯赠与行为,应属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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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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