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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结婚 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量:148
导读:“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分手时女方提出5万损失费

通过征婚广告,李某与张某成了一对恋人,并签订《协议》约定若张某提出分手或离婚,将对女方作出金钱赔偿。可是,恋爱了一段时间后,张某认为李某与其心目中的择偶标准相差甚远,毅然提出了分手。难忍失恋之痛的李某通过使用各种方式对前男友进行“威胁”,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违反婚姻自由,支持男方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原、被告于今年2月签订《协议》,欲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有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李某以此为依据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δ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李某向张某发送的短信以及向张某工作单位递交的材料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给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李某应承担侵害张某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恋爱是单纯的,如果像李某和张某这样签订《协议》,若哪方提分手就得向对方作出赔偿,不符合道德要求和社会价值体系,而且还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创收’。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男女双方仅为恋爱关系,不受婚姻法的束缚,李某以此为依据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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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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