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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量:324
导读: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其原配偶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陈某与陆某甲于2015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5月8日生育一女陆某乙。2015年12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于当天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此后,陆某甲与罗某结婚,2016年5月4日,陆某甲与罗某的女儿陆某丙出生。陈某发现陆某在离婚前就与一女子罗某共同居住,离婚后又马上与罗某结婚,并将其户口迁入陆某住处,在短短时间内就生育一女名陆某丙。陆某与陈某离婚是早就计划好的,其实早已在大半年前陆某就已出轨,与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孕育了非婚生子。陆某违反了夫妻应有的忠诚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共同生活且孕育了非婚生子,使得双方感情破裂,且陆某隐瞒上述事实,骗取陈某与其协议离婚,在双方离婚后不久即与第三者结婚生子,视道德与法律如无物。为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弥补陈某的精神损害,陈某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陈某、陆某于2015年10月登记离婚,随后陆某即与罗某登记结婚,女儿陆某丙则于2016年5月4日出生,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陆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情形。陈某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陆某亦无证据证明陈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陆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陈某主张的赔礼道歉及支付其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请求,基于双方已离婚的事实及陆某的过错,酌情认定陆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依照《婚姻法》第46条第1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陆某陆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陈某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2)驳回陈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其原配偶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呢?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当事人举证之难也就可想而知了。事实足以证明陆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情形。陈某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陆某亦无证据证明陈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陆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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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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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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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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