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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收集婚外情的证据
来源: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量:141

案情简介

管某某与魏某某系初中同学,之后两人发展为朋友关系。2008年4月,魏某某产下一女;2014年5月,魏某某产下一子。2014年5月,管某某与魏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管某某发现魏某某经常网聊一下异性朋友,管某某考虑到孩子尚小,多次原谅了魏某某。没想到魏某某不知悔改。2018年5月,管某某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证明魏某某是否存在出轨的证据。经过跟管某某的交谈,刘丽艳律师了解到魏某某曾经与别人发生过关系,因为当时魏某某跪地求饶,管某某选择原谅了魏某某并删除了所有的这些聊天记录、视频、图片等,所有的材料这些证据都已经不存在了。这个情况对我方主张离婚时非常不利的。

案件结果

不准管某某与魏某某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管某某与魏某某没有上述的五种情形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魏某某存在过错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一方存在婚外情、出轨等情况,可以通过收集下列证据,让法官综合考虑:

(一)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七)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以上内容由刘丽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丽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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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丽艳
  • 执业律所:
    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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