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朱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急刹车摔伤,造成一节腰椎爆裂性骨折。事发后,朱先生与公交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但公交公司始终认为是朱先生乘车时自己没有扶稳,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本所律师助理在医院遇到了朱先生,并听朱先生详细讲述了事发的经过,感觉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朱先生并没有过错,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决定接受朱先生的委托,代理本案。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公交公司进行沟通,并查阅了事发时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对于事发经过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在庭审过程中,本所律师指出,在当时公交车即将进站时,工作人员提示下车乘客到车门前做好准备,朱先生在内的多名乘客听从指示起身到车门处排队等侯下车,其中朱先生双手扶住两侧座椅,随即车辆紧急刹车,朱先生摔倒。在整个过程中,朱先生始终听从工作人员指示,并已尽可能尽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车辆紧急刹车产生的巨大惯性非人力可以抗拒,因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经仔细观看视频录像,完全同意本所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定由公交公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朱先生二十余万元各项损失。
综上,不管是什么样的人身损害事故,只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都是有可能获得合理的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