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是一名中学体育老师,2016年5月,他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腿部骨折,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
杨先生的伤势十分严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在庭审过程中,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采取了拖延策略,先是提出了重新鉴定,继而又宣称杨先生腿部有旧伤,要求进行参与度鉴定。
杨先生最初对此十分担忧,怀疑保险公司不想赔偿,本所律师进行了解释,保险公司这种做法虽然有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但毕竟也属于正常的诉讼权利,同时,这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可以免去赔偿责任。本所律师也与重新鉴定的机构进行了沟通,最快时间出了鉴定结论,打消了杨先生的顾虑。
杨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还导致了随身配带的一块贵重金表受损,如果进行修理需要将近2万元的费用,杨先生不知道是否该进行修理,这笔费用是否能获得赔偿。在本所律师指导下,杨先生在该品牌手表的指定维修点进行了修理,出具了正规的修理发票和维修清单。在庭审上,保险公司再次提出了维修费用是否合理的质疑,结果遭到了法官的当场训斥,法官认为原告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该责任不能无限扩大,不能要求原告提供自己无法决定的证据。
最终,杨先生的伤残等级得到了维持,手表、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也全额得到了支持,总计获得了四十五万元的赔偿。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有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要求重新鉴定,或想出各种刁难的方法,但只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做好沟通,原鉴定结论被推翻的可能性极小,受害人的各项损失都会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