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系郯城县某村村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系郯城县某村村民,上诉人杨某因不服临沂市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杨某立即停止对被上诉人林某所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排除妨碍,驳回了被上诉人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帮其代理该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之诉。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明本案的涉案土地是属于谁的?是上诉人杨某承包的涉案土地还是被上诉人林某承包的涉案土地?本案的关键是找到土地承包合同、缴纳的土地承包费的收据或者相关的证人证言来证明涉案土地是谁的。经过跟上诉人的描述,上诉人早在1999年缴纳了2000元承包费,村委给出具了收到条,这份证据到我方非常有利。
案件结果
本案的审理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发包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某村村集体把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了两个村集体的成员并先后给这两个主体出具了相关的收据。同时本案时间上有点长了,村委会也换了好几届了。所以本案的关键是由某村村委出庭来来证明谁是真正的承包人。
最终本案审判结果是中院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追加某村村委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