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亲办案例
功不可没的案外程序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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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对于拆迁人而言如此,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亦是如此。前者,一旦不遵循法律的既定规则,最终可能导致引火烧身,不能坐拥以违法为代价蝉食而来的利益;后者,只要法律救济手段运用得当,就可以慢慢扩大维权空间,并最终获得被侵犯的利益。

2008年1月初,江苏省无锡市的辛某收到“无锡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拆建办公室”联合发出的《告住户书》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锡政拆通(2007)第105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复印件,被告知其位于蠡湖街道西惠巷的一处面积达135.7平米的房屋将因“三创”载体科研、办公室及配套用房项目建设而被拆除。拆迁人欲以52642元货币补偿方式与辛某达成协议。然而,辛某认为对其合理货币补偿应为105万元,或是产权调换两套面积均超过130平方米的房屋。故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3月初,维权意识较强的辛某自行提起了“锡政拆通(2007)第105号”的行政诉讼,但4月上旬,受案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即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书》。屋漏偏逢连夜雨,4月下旬的一个夜晚,辛某的房屋被紧感工期的拆迁人偷拆,而对于辛某的报案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了漠视姿态。损了房屋、还没得到补偿的辛某按捺不住焦灼,遂于5月上旬委托了杨律师与王律师,拯救其已随房屋倒塌而陷入脆弱的拆迁利益。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先刑后民的穷追猛打!

受案伊始,杨律师与王律师决定对铁证所指的拆迁人偷拆犯罪行为追究到底,遂于第四天向滨湖区公安局发出了《举报及查处申请书》,结合物证、人证、视听证据要求滨湖区公安局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即拆迁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在证据与法律明文规范的压力下,滨湖区公安局作出了《立案告知书》。

然而,形式上受理了偷拆犯罪案的滨湖区公安局实际上并未实施抓捕行为,针对这一不作为,委托人便依照律师建议携带《立案通知书》与充分的证据材料提请无锡市公安局对滨湖区公安局进行督促执行。委托人的执着,程序要求的正当,带给拆迁人挥之不去的刑事责任承担之阴霾。

办案第二辑:坚定的上诉与惊人的裁决申请!

4月底,杨律师与王律师拾掇起一审失利的“锡政拆通(2007)第105号”之诉,将其进入二审程序,犀利地指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上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抵触而导致适法错误,并且面对法律依据冲突应该中止案件审理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待国务院做出决定后方能恢复案件审理的一审法院并未遵照此程序而径直作出判决,构成程序违法,进而应当予以撤销。

5月中旬,基于房屋被偷拆这一事实,杨、王二律师为加大追究拆迁行为违法压力,采取了连环计策略,首先反其道而行之地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继而对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的行为瓮中捉鳖式地提请行政诉讼,以追索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行为效力而达到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追究拆迁人偷拆行为的“远程遥控”效果。

办案第三辑:5个程序的“组合拳”!

5月下旬,介于春夏之交的时令,杨律师与王律师开始沿着“锡政拆通(2007)第105号”反向推敲其前置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并将《建设用地批准书》与《立项批复》作为诉讼客体,同时提起两轮新的行政诉讼。然而滨湖区人民法院拒绝立案,“锡政拆通(2007)第105号”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不加理会二律师所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于2008年6月中旬迳行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面对此,二代理律师于7月份二度出击,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抗诉申请书》、《行政申诉状》。

8月中旬,杨律师与王律师又出奇招——请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令拆迁人侵占原告宅基地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至此,拆迁人已然位于滨湖区公安局移转的压力、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移转的压力、偷拆行为的民事与刑事双重追究压力、拆迁依据不适法的压力之下。

不堪重压的拆迁人于是回到了和谈的原点,以两套面积均为14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8万元货币补偿的对价与辛继明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回顾本案,其办理过程不乏常规程序与新锐程序的运用:

首先,常规程序的把握在于对偷拆行为的刑事追究以及对“锡政拆通(2007)第105号”的诉讼救济。

一方面,无锡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对辛某家的房屋进行破坏,涉嫌财产性犯罪。拆迁案件中,此类现象往往见惯不怪。孰不知,此类现象往往最终成为迫使拆迁人让渡利益的杀手锏。因为一旦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那么行为主体所承受的责任追究风险也就成为最高级状态。切实感受到这一风险的拆迁人则愿意以让渡利益换取刑事免责。

另一方面,“锡政拆通(2007)第105号”的违法性也是本案相关主体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因为其直接的法源为《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管理办法》,而这一地方政府规章又依《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有效——该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审视这一授权,《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那么,《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处理地方性事务上具有约束力,但其授权行为却显然与《立法法》第十条相抵触。因此,《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管理办法》不具备立法合法性。

其次,本案代理中采取了由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策略。通常而言,拆迁裁决是被拆迁人唯恐避之不及的一个程序,因为这一程序往往会带来强拆程序的开始。而本案之中,承案律师很好地结合了拆迁人的偷拆行为,指出拆迁关系双方存有纠纷,即一方希望合理补偿,一方则铤而走偷拆之险,而这一纠纷使得申请人补偿不能,游刃有余地论证了裁决申请的合理性,从而将压力经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有力地传递给拆迁人。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对于拆迁人而言如此,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亦是如此。前者,一旦不遵循法律的既定规则,最终可能导致引火烧身,不能坐拥以违法为代价蝉食而来的利益;后者,只要法律救济手段运用得当,就可以慢慢扩大维权空间,并最终获得被侵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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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凡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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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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