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主页
杜红涛律师杜红涛律师
136-2861-8395
留言咨询
杜红涛律师亲办案例
谁欠了我的货款?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量:13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所购之物未用于公司运营的,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呢?先看一则案例。

邹某, 2009曾为D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X公司”)的股东之一,2010年1月该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2010年11月23日,邹某以DX公司名义与朱某签订一份供货协议,约定朱某向邹某提供灰色彩钢,货款共计X元,DX公司股东赵某琼和陈某武在供货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2010年12月3日,DX公司向朱某出具两张加盖了其公司公章的欠条,载明:邹某所欠货款其中X元在2010年12月4日前付清,另Y元在2011年4月15日前付清。但到约定期限,朱某并未收到该欠款。

在该案中,朱某该找谁要回其货款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朱某已按供货合同约定标准向邹某供货,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邹某却未能及时支付对价,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且《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邹某在出具欠条后,未按照欠条约定时间给付货款。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邹某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朱某可以要求邹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其货款,并且赔偿支付因邹某违约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邹某违约是不容置疑的,而 DX公司,他和朱某又构成什么样的关系?朱某可否要求DX公司支付货款呢?

在本案中,邹某作为DX公司曾经的股东之一,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朱某签订供货合同,此处有人会觉得是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但DX公司时任股东赵某琼、陈某武作为甲方在供货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DX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盖章,与朱某的合同关系成立。尔后,DX公司又向朱某出具加盖其公司公章的欠条两张,表明DX公司承认邹某购买彩钢行为,且与邹某作为共同欠款人。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DX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朱某支付货款及其利息 。

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DX公司支付朱某货款及利息,邹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杜红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杜红涛律师咨询。
杜红涛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4464好评数46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
136-2861-839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6-2861-8395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