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8月6日03时许,温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钟祥市郢中镇长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看守所门前地段驶至路左,与原告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涉案小汽车归陈某某所有,涉案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经申请法医重新鉴定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九级、十级伤残,误工期360天。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温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商业险50万全额不足赔付,车主陈某某垫付巨额医药费,关于赔偿问题,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相互推脱一直未达成一致,后周某某委托律师起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由温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周某某伤残、误工、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20000元,退还被告陈某某垫付部分款项。
判决要旨归纳:投保未足额 车主损失大。
律师解析: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获维持。车主因未足额投保,损失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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