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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涛律师亲办案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量:97

案件详细情况:

XXX经常听到邻居、朋友的风言风语,告知其妻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XXX一方面相信妻子并不是这种人,又苦于没有证据,所以心里只是抱一种怀疑态度。

直至在一次意外体检中,XXX发现自己为无精症患者,那自己仅三岁的孩子又是否是自己的孩子?其想通过法院诉讼将事实调查水落石出。

代理人在接手此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办案法院递交了亲子血缘关系鉴定的申请,法院在开庭时当庭询问被告(即其妻子)是否接受亲自鉴定,被告言辞闪烁,以鉴定对孩子不好为由拒绝,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判决认定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们同居并育有一子的事实,由于邹XX抚养了非本人亲生子女三年之久,同时判决赔偿了损害赔偿金和抚养费。

当事人在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对一些待证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调取,或者进行鉴定。

有人认为,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就应当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但法律并没有一方出轨,另一方即可少分财产的规定,而是规定无过错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指的是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偶尔的一夜情并不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当事人可以通过忠诚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具体事由,以及违反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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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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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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