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敬祺律师亲办案例
动迁补偿款分割与继承混合案件处理案例
来源:雷敬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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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葛X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葛X遇在上海市海宁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中的征收利益为人民币652,567.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继承人葛X遇遗留的征收安置款652,567.75元由原告继承,该款由被告葛跃M向原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葛X遇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为葛X敏、葛跃M、葛霞X、葛丽L。
葛X遇于2016年8月22日去世,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5年5月系争房屋被征收,2015年6月22日,葛跃M代表葛X遇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2,610,271元,该款在葛跃M处。
系争房屋征收时,承租人为葛X遇,同住人为葛跃M、葛D文、葛某某。
葛X遇作为承租人应得征收补偿款至少为652,567.75元,但葛跃M一直未将该款给予葛X遇。
葛X遇生前留有遗嘱一份,指定葛X敏继承其所有财产,为此,葛X敏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请求。
被告葛跃M、葛霞X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葛X遇在世时明确表示征收利益仅要求得到480,000元,当时有家庭协议,为此,葛跃M将480,000元打到葛X遇银行账户,之后又给了葛X遇30,000元,对此葛X遇从未提出异议。
另,葛X遇过世后总计支出近120,000元,即使留有遗产也非原告所称的652,567.75元。
且葛X敏提供的遗嘱非葛X遇真实意思,其不予认可。
被告葛某某辩称,其系葛D文女儿,收到葛跃M、葛D文给予的征收安置款450,000元,其他事情不清楚。
被告葛丽L、葛D文未作答辩。
第三人闸北二征所未作陈述。
审理中,第三人闸北二征所向本院提供了《征收补偿协议》、《安康苑地块结算单》、《发放凭证》。
依据上述双方认可的证据,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葛X遇系原告葛X敏、被告葛跃M、葛霞X、葛丽L的父亲,于2016年8月22日报死亡。
葛D文系葛跃M儿子,葛某某系葛D文女儿。
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葛X遇。
系争房屋遇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葛X遇、葛跃M、葛D文,葛某某。
2015年6月22日,葛跃M作为葛X遇的代理人(乙方)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闸北二征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载明:认定系争房屋建筑面积40.50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1,720,046.2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为12,150.60元;乙方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合计1,720,046.20元。
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1.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30,000元;2.搬家费补贴800元;3.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500元;4.居住协议签约奖励190,502元;5.早签多得益奖励30,000元;6.居住全货币方式奖励405,020元;7.签约搬迁利息39,252.02元。
奖励补贴合计698,074.02元。
乙方搬离系争房屋9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430,271元。
2015年8月21日,甲乙双方签署《安康苑地块结算单》3张(1.结算清单协议金额2,430,271元;2.结算清单搬迁奖励、过渡费109,000元;3.结算清单搬迁奖励21,000元)。
2015年11月15日,甲乙双方签署《安康苑地块结算单》1张,结算清单签约递增奖励50,000元。
2016年2月2日,甲乙双方签署《安康苑地块结算单》1张,结算清单特困补助30,000元。
2015年10月15日,葛跃M签字领款21,000元(入账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
2015年11月15日,葛X遇签字领款2,430,271元(入账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户名葛X遇)。
2016年1月9日,葛跃M签字分别领款109,000元、50,000元(入账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户名葛X遇)。
上述款项总计2,610,271元。
2015年11月26日,葛X遇将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销户,将2,430,595.04元(本金为2,430,271元)转到葛跃M账户,同时葛跃M将480,000元转账至葛X遇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
2016年7月16日,葛X遇将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销户,将160,153.57元(本金160,138.89元)转到葛跃M账户,同时葛跃M将30,000元转账至葛X遇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
截止2016年8月22日葛X遇银行卡号为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剩余钱款为507,017.72元。
另查明,葛X遇的抚恤金为58,197.20元。
2016年10月11日,葛跃M向葛霞X转账120,200元。
2016年10月21日、10月22日,葛跃M分别向葛丽L转账135,200元、100,000元。
又查,葛某某曾于2017年5月9日就系争房屋征收利益诉至本院,后葛跃M向葛某某支付了450,000元,葛某某撤回了起诉。
再查,葛X遇与葛跃M、葛霞X、葛丽L等在2012年进行了多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葛X遇作为系争房屋征收的承租人、安置对象之一,其享有安置利益。
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7月16日葛X遇2次将征收安置款全部转至葛跃M账户,葛跃M又分别2次转给葛X遇480,000元和30,000元的事实,以及2015年11月21日有其他亲属见证,葛X敏、葛跃M、葛霞X签字的《协议》来看,葛X遇在世时并没有对征收利益的分配提出异议,应视为葛X遇认可其可得征收利益为510,000元。
现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葛X遇生前对于征收利益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仅以继承人之一的名义要求确认平均分配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涉及葛X遇在征收利益中的遗产部分是否可以在本案一并处理的问题。
本院认为,葛X遇作为系争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之一,其享有安置利益,葛X敏、葛跃M、葛霞X、葛丽L作为葛X遇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葛X遇的遗产,但继承人对于继承的方式意见不一,且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其他多种因素,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共有纠纷,在继承人不能对继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本案仅可以确定被继承人征收利益的份额,而不能将继承纠纷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继承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
故对于原告要求继承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中被继承人葛X遇的全部征收利益,并由葛跃M向其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作处理。
【一审判决】
确认被继承人葛X遇在上海市海宁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征收安置利益为510,000元。
【律师观点】
雷敬祺律师认为,动迁补偿款分割与继承混合案件中,如果被继承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当中,被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动迁补偿款份额同时,依法按照继承判决给具体被继承人,而无需另案起诉。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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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敬祺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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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雷敬祺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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