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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
来源:陈正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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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的认定
抢劫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在平时的案件处理中,有很多案例的当事人对抢劫的认定与量刑不是很清楚,在这里结合案例做一些分析。
案例: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张某因无钱过年,想以借钱为名找李要钱,并携带一把水果刀藏于腰部,至李家敲门。李的父亲开门后,张某进屋,向李提出“借”钱。李以没有钱相拒绝,并要张某出去。两人来到室外,雷再向李提出“借”钱,李仍不答应。张某便露出水果刀,并以“已经杀了人,不怕杀第二个人”相威胁,李被迫答应向其父母借钱。张某即跟随李走进李家,李让其母亲王某给张某900元钱。王坚持要张写借条,张便用假名写了一张借条后离去。
本案在判决处理中,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6年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件一审中,法院以入户抢劫作为量刑标准将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二审中法庭的主要焦点放在张某是否是入户抢劫上。
“入户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处罚情节之一,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张某名为借钱,实际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准备了凶器,在作案过程中以露刀、扬言杀人等行为相威胁,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张某携带凶器进入民宅,并且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并当场取得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从主观上讲,张某具有抢劫的故意,可以认定其属于“为实施抢劫”而“入户”,但其实施的露刀、扬言杀人等胁迫行为均发生在户外,而不是被害人的住宅内,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刑罚予以改判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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