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0424民初92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达成退房意见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原告只得起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主持调解,被告总因手续不当推脱,对法院极为不尊重。原告为尽快得到赔偿,一再忍让,促使本案以调解方式得到解决。
简评:
最近一个房地产商品销售合同纠纷已经审结,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虽然中间不免有些曲折,最终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使各方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有所加强。
关于本案,当事人一直担心这一个官司打下来太费时间,我就建议在他风险承受范围内可与对方进行调解,调解书当下生效,可节省大量时间。当事人最终听取律师意见,在开庭时同意与对方调解,最后得到满意的结果。
当初当事人找到我后,我看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事实比较清楚。根据现有证据,从法理上讲,当事人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诉讼的风险不可预知,我并不知道对方会有什么样的证据或理由,法院对证据和理由的采信度也不可判断。因此,当事人虽然一直向我询问到底能不能胜诉时,我其实是无法正面回答的。要知道,就算是主审法官在判决生效前出不能对结果作出承诺。
我在洽谈过程中一直向当事人解释,律师只是提供法律帮助,至于案件的结果如何,没有人能够保证,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律师所能做的就是尽自己努力,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行使权利的主体仍然是当事人自己,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维权意识,而是靠别人“作主”,那么当事人意志可能会受到不正当的引导,当事人最终感觉自己“被骗”。长此以往将减弱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我个人认为,一个“好律师”不能光靠自己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代理机会,而是要在整个执业过程中,始终把握职业底线,对当事人认真负责,从一开始就使当事人对司法途径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大家用一个正常的心态利用法律解决自己在社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