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亲办案例
贷款担保涉案300万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量:43

案号:(2016)晋0481民初996号

原告: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XX

被告:山西XX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贷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万,第二被告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无力偿还,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逾期由原告对第二被告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简评

在金额比较大的借贷合同中,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这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可供担保之物,往往会请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这时,在原来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分别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当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民间借贷成立的条件,担保责任的分类,合同中约定利息如何认定等。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当中,贷款方为法人,合同中没有关于生效的相关约定,因此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主合同不能如约履行,构成一方违约,作为担保一方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结合本案,担保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写明担保方式,因此保证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利息部分,由于双方约定为3分(年利率36%),是现行法律相对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法院只支持其中年利率为24%的部分。由于在贷款期间债权人没能收取过一次利息,这将导致其预期收益受到损失。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关系涉及法律知识较广,从签订到履行再到终止,均会再现不同法律风险,建议读者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能时刻注意各种法律风险,必要时可向法律顾问咨询,以规避不是本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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