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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杨某、郑某继承纠纷
来源:周亚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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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析

赵某某诉杨某、郑某继承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律师受被告郑某委托,出庭应诉,经过近六个月时间,最终原告迫于庭审不利局面,认可被告继承方案。

被告郑某系赵某某之外孙,赵某某和杨某某(已故,2009年去世)育有一子一女,杨某(女)于2000年去世,育有一子郑某。赵某某诉请要求分割登记在杨某某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处房屋(建筑面积157.75平米,价值约:400万元)。

庭审过程中赵某某律师表示,老人生前均由被告杨某(男)赡养照顾,而自己女儿早已去世,被告郑某虽是自己外孙,但从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且已经二十余年没有见面,希望房屋由被告杨某(男)继承。本律师作为被告郑某代理人,向法院陈述如下:

1.郑某作为杨某(女)之子,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其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郑某依据代位继承之法律规定,享有房屋财产的继承权。

2.杨某(女)于2000年去世,去世时郑某年仅9岁,杨某某2009年去世时,郑某仅刚刚成年,尚不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且一直在北京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居住。因此,原告律师提出未尽到赡养义务,有悖于常理,要求一个未成年人以尽到赡养义务而作为享有继承权或继承财产份额分割的依据,显于法无据。

3.自杨某(女)去世后,近20年时间,作为外祖母的原告,舅舅杨某(男)从未找过郑某,郑某自9岁时便跟随祖父母生活,郑某从法院传票才获知其外祖母和舅舅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并随即前往探望其年迈的外祖母,并表示愿意做出一定让步解决纠纷,但原告赵某某及杨某(男)拒绝承认郑某的合法继承权。郑某无奈下才委托本律师代理,亦不愿意与其血亲法庭相见。


最终本案经过两次开庭,本案主审法官全部采纳本律师答辩意见,认为郑某享有代位继承权,赡养义务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所处环境等因素,认为郑某享有同等继承份额。最终,原告迫于庭审不利的因素,同意与被告郑某达成调解。

最终调解结果: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处房屋由赵某某和杨某(男)按份额共有,向被告郑某补偿人民币68万元。


律师意见

本律师接受被告郑某委托后,详细了解郑某的生活背景情况,建议郑某前往济南探望原告,如果能够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与原告达成和解。即便和解不成,亦可以作为庭审中的有利因素。

关于继承案件的几种类型和注意事项:

一、遗嘱继承:

1.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注意:如有书写能力,建议自书遗嘱,并留存其他手书笔迹,即便发生纠纷,可以提交进行笔迹鉴定。

(2).遗嘱见证人。注意:应当与遗嘱继承人之间无利害关系,换言之,不能是遗嘱继承人本人,也不能是遗嘱继承人的亲属或朋友,利害关系人还包含:债权人、债务人、生意上的合伙人。

(3).视频影像留存。注意:视频影像中应当出现立遗嘱人表明身份,并录制手书遗嘱的整个过程,结束后将遗嘱内容进行陈述。如有见证人,应当在视频中表明其身份和见证事项。

另外:是否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公证遗嘱仅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如果符合公证条件,建议尽量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应当到医院体检,保证其身体状况可以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此环节建议务必不要省略。


二、法定继承:

1.继承权的顺位:子女、配偶、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到赡养义务的,亦可以享有继承权。

2.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第一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但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主要赡养义务如何认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注意: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仅法定继承中存在代为继承,遗嘱继承中不存在代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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