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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轨”闹离婚 父亲侮辱“小三”被诉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18-12-05  浏览量:293

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侮辱是使对方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侮辱方式有多种,包括行为、言辞、文字方式。诽谤则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诽谤只能以语言方式进行,通俗地说就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案情

2012年5月20日,年近不惑的王明在父母催促之下成家,次年妻子诞下一子。但2013年6月,王明突然向妻子提出离婚。其父老王从儿媳处得知儿子可能有外遇,便开始跟踪儿子。他发现一李姓女子和儿子多次一起就餐,于是,老王跟踪该女子并找到其住处。后老王在该女子所住小区张贴字报,对其 “小三行径”大肆辱骂。后李女士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老王称李女士与其子的不正当关系导致了儿子王明家庭破裂。同时,老王对通过张贴字报方式辱骂李女士的事实表示认可,称其确实将写有谩骂、侮辱性语言的字报张贴在李女士家附近多个小区公示栏内,但表示其并非恶意诽谤,故拒绝道歉,也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等因素。本案中,老王在字报中使用侮辱性语言,主观上有贬损李女士和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其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字报进而将不当言论传播,客观上也致使李女士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说法

律师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侮辱是使对方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侮辱方式有多种,包括行为、言辞、文字方式。诽谤则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诽谤只能以语言方式进行,通俗地说就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本案中,老王为儿子的家庭稳定着想,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其冲动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公开贬损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其称没有恶意诽谤,但是侮辱他人亦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方式之一。故最终法院认定老王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誉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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