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抗诉再审,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来源:梁秋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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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政行为纠纷案,申领方凭借其在当地人脉关系及资金方面的资源优势,经过多方单线周旋,在被申领方未知的情况下,向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得到了本应由被申领方应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领方随即把该土地抵押给银行,并套取贷款用于其它项目投资,被申领方知道上述情况后,立即启动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已颁发给申领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样,便形成被申领方与政府土地登记部门、申领方、银行三方诉讼法律对手较量,政府部门为推卸违法颁证责任摆出证据力陈颁证合法;申领方为顺利获取土地抵押贷款资金,也力求主张申请领证及土地抵押合法;银行为土地抵押权实现,也力图申述颁证及抵押贷款合法。
被申领方在法庭上由于无法准确地把握区别政府、申领方、银行各自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分担,导致在法庭上与上述三方进行混为一锅法律辩论,最终被申领方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被申领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又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在被两审法院判决败诉后,被申领方仍然不服判决,再次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但亦未有结果。
梁律师接手该己生效的判决案后,通过查阅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及对案件的评判理由进行法律分析后,以区分该案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条件及行政诉讼法的职能与民事诉讼法的审判职能入手,把该案从纵多错乱因素关系分解到正确单因素关系,把作为是复杂案件析解到简单案件后,使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经审查后即按法律监督程序向中级法院提出民事抗诉书。经抗诉再审,被申领方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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