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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泄漏的机密【“逻辑刑辩”故事】
来源:徐明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量:696

作者:徐明良


朋友:

您好!这里是逻辑刑辩故事。我是徐明良律师。此刻,我为您分享这样一个真实的逻辑刑辩故事:不可泄漏的机密。下面,分刑案概要、逻辑刑辩等两部分来讲述。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陈某是某公司董事长,与同事王某是好朋友;王某知道陈某许多不光彩的秘密,陈某认为这些秘密是不能泄漏的机密,便有意对王某予以杀人灭口;王某离职已近两年,但陈某仍对王某耿耿于怀,而王某对此却仍然毫不知情。

陈某交给饭店服务员姚某一瓶酒,并密谋:几天后,陈某要请王某等人吃饭,等王某来的时候,姚某把这瓶酒(有毒)递给陈某,陈某要杀了王某,事成后陈某对姚某重金奖赏,姚某同意配合。第一次,陈某请王某等人吃饭,王某因有事未到;第二次,次月初,王某请陈某等人吃饭,王某来到了饭店,姚某便将那瓶有毒的酒递给了陈某,陈某又将酒递给了王某并为王某倒酒,王某喝完后于不日死亡。

检察机关向中级法院提起了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自己所谓的机密不被泄漏,早就对王某产生了杀人灭口之念,并通过与姚某密谋,有计划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陈某和姚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系主犯(姚某系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从犯),应当对被告人陈某以故意杀人罪予以从重处罚。而至于被告人陈某所谓的“第一次王某没有到,以为这件事就结束了;第二次早就忘记毒酒一事”的辩解,公诉人认为这种可能性极小,其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则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1、饭店服务员姚某只见到王某一次,其自始至终没有忘记陈某的授意,这属正常情况。但被告人陈某与此不同:陈某明确授意,陈某请王某吃饭时,让姚某拿出这瓶酒,虽然在外人看来,不管陈某请王某,还是王某请陈某吃饭,情况没有什么差别,但对于陈某而言却是精心筹划的,即只有在陈某请王某吃饭的场合中,陈某认为可以控制事态发展的各个环节和自己不容易暴露的内心计划,而在其他场合,陈某并没有打算用这种方法杀死王某,所以,第一次王某没有到,陈某便以为以前密谋的事情已经结束,但陈某却忘记将此告诉服务员姚某。显然,被告人陈某的“第一次王某没有到,以为这件事就结束了;第二次早就忘记毒酒一事”的辩解是完全可以成立和可信的。

2、退一步说,即使按公诉人认为的“忘记”的可能性极小,但可能存在的事实仍然是,或者陈某确实忘记,或者陈某并未忘记,由于不能否定“确实忘记”,如果认定陈某“没有忘记”而故意递给王某毒酒,在逻辑上就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违背了刑法“疑罪从轻或从无”的刑法原则。因此,这里应当认定被告人陈某已经忘记毒酒一事(合理怀疑并未完全排除)。

3、如果陈某忘记毒酒一事,则被告人陈某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正犯,这与服务员姚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从犯并不矛盾。对于被告人陈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陈某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是指断定前件命题是后件命题的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故意只愿意发生在自己请客的特定场合。因而为此可以构建如下一个大前提并据此推得结论。

大前提:只有在陈某自己请客的场合,陈某对王某才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小前提:并非在陈某自己请客的场合;

结论:所以,并非陈某对王某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以上的小前提否定了大前提的前件,从而使得结论得出了否定大前提的后件,这就是“否定条件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

朋友,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十分感谢您的陪伴。我们下次再见。

(责任编辑:朋志超)

【作者简介】徐明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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