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苏婷律师亲办案例
高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刘苏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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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经淄博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刘苏婷辩护后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201785日,货物托运人仇**主动打电话联系高*,说有一笔货物需要配送到江西乐平,要求高*为其介绍配货车辆,高*主动询问货物是否属于危险物品,仇**告知属于普通货物,故高*为其介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且该笔货物在外包装上也没有任何标识,无法得知其属于易燃物品。高*介绍的车辆于201785日上午10点左右将货物完整、无损的送到**物流园三区11号配货站,同日下午3点左右,高*被电话告知货物自燃,此时高*给仇**打电话询问货物名称(有通话记录为证),才得知所燃烧的货物系甲醇钠,高*在百度查询后才得知该物品属于易燃物品。20178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将高*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高*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1、犯罪嫌疑人高*并非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构成该罪的主体应当是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使用者,犯罪嫌疑人高*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仅限于配货信息服务,犯罪嫌疑人高*在本案中担任的角色也是物流信息中介,其仅起到为托运人及承运人介绍认识、连接枢纽的作用,高*从中得到中介服务费。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介绍运输、提供危险物品配货服务者信息的人员也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高*的介绍行为与本案危险物品发生燃烧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嫌疑人高*不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高*对本案货物属于易燃性货物事先并不知情。


3、货物在在**仓库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

货物在送到**的仓库5个小时后发生火灾,即货物是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犯罪嫌疑人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储存者”,火灾原因至今没有明确,辩护人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得知甲醇钠的燃点为70℃,85日淄博的气温大约为35℃,正常的仓库温度绝对不可能达到甲醇钠的燃点,因此火灾原因有待查明,但无论该火灾发生是什么原因都与犯罪嫌疑人高*无关。

处理结果:该案于辩护律师介入3日后成功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期限已过,办案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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