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诉被告孟某占有物返还(腾退房屋)一案,诉之山东省青岛市XXX人民法院,本人接受被告孟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庭审中,原告出示该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证明该房屋为公司所有,被告以前是原告公司员工,该房是公司为其提供的职工宿舍,现在被告已经离职多年,却一直占据着该房明显不公,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被告咨询了好多律师,预测该案几乎没有胜算,因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主,该案,被告必须推翻原告手里的房产证登记错误,否则就要为原告腾退房屋,要推翻房产证就要走行政诉讼,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被告面临搬家腾退房屋的紧迫压力。
原告聘请了两位律师,信心十足,拒绝调解,气势咄咄逼人。接手该案后,本人依据多年的执业经验认为该案肯定有转机,经认真研究了所有材料,与被告多次细致沟通了解情况,发现有一个重要事实,就是当年原告曾经预将该房作为单位福利分配并出售给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成本价出卖协议,不过后来由于公司领导层组织人事关系变动,该行为并未实际履行。
据此,我方提出该纠纷属于单位内部福利政策性分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同时,我方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提交法庭,以证明我方的主张,该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依法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开庭审理,最终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取得了重大胜诉,对方手里拿着房产证也没有打赢官司,当事人非常满意。